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方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励宗旨
为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科研奖励对象为我校的在职教职工。我校教职工为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全额奖励;对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的学位者,如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但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奖励折半发放;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成果可例外。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和教材;
3.获得的校级以上科研成果;
4.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
5.主持的各类专利;
6.经校科研外事办申报的省市级以上教科研纵向项目
7.经校科研外事办备案的横向项目
第四条 奖励原则:
1.实行先登记后奖励的制度,未按规定时间在科研外事办登记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申报时,须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2.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不重复发放。同一成果多次获奖,适时补足已发奖励与当前所获最高奖励之间的差额。奖励与获奖次数、参与人数无关。
3.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帐上的项目;未经学校同意,在科研外事办也没备案,私自与外单位联合上报奖励的项目;以个人名义参加校外科研课题获奖以及获得非职务发明专利的,不属于本条例的奖励范围。
4.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发现,除撤消其获奖荣誉、追回奖金外,还要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
本办法奖励资金来自学校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奖励要求及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等)和教材类奖励
(一)奖励要求
1.在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进行的奖励,出版通知书无效。
2.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正式出版后,再作为学术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3.教材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编写,并正式出版,有作为教材使用明确标识。
4.正式出版的其他教材。
5. 再版著作不再重复奖励。
(二)奖励办法
出版著作(字数精确到千)
1.专著:40元/千字,限10000元内。
2.参编(专著或本专业教材):30元/千字,限6000元内。
3.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译著和其他教材: 20元/千字,限6000元内。
第七条 对学术论文类奖励
(一)奖励要求
1.学术论文必须是在全国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已经正式刊登,录用通知书无效,并且应以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论文的奖励只奖给第一作者。
2. 收录、转载需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收录报告书。
3.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等同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不重复计算。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及网络版,不予计算。若网络出版为该期刊的唯一出版形式,不受此限制。
4.文摘、知识介绍、译文、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会议综述等,均不纳入本奖励办法。
5.发表于同一期刊的具有同一主标题的系列论文,应待最后一篇正式刊登后,再作为学术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
6.同一论文在不同层次期刊上发表,只按最高层次予以一次奖励;
(二)奖励办法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篇论文奖励5000元。
(1)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收录的论文
(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论文。
(3)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收录的论文。
(4)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收录的论文。
(5)全文被《中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
(6)《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论文。
(7)《工程索引》(EI)网络版收录的期刊论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每篇论文奖励3000元。
(1)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依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国外科技类、经济类、管理类、艺术设计类、外语类等正式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符合下列条件的,每篇论文奖励1000元
在国家双高期刊、双奖期刊等重要期刊发表的论文。
4.在其它正式出版的刊物(必须具有CN刊号和ISSN号)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元。
第八条 对科研课题(项目)类奖励
(一)奖励要求
1.国家级、省部级正式立项和结项(包括学校已资助过的)的科研项目,要求成果(项目)的主持人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如有署名单位,则主要参与人单位名称应为“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
2.市、厅级党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和结项的科研项目,第一承担人必须是我院在职教职工;如有署名单位,则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
3.对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立项和结项课题(项目)的认定,应以相关文件和证书的签章为准。
4.本项奖励的所有项目,必须是通过我校科研外事办申报的或者在我校科研外事办登记备案的项目。
(二)奖励办法
立项并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每项按下表进行奖励:
项目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项) |
市厅级 |
自然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 |
0.2 |
省部级 |
人文社会科学 |
0.3 |
自然科学 |
0.5 |
国家级 |
人文社会科学 |
1 |
自然科学 |
2 |
第九条 对科研成果类奖励
(一)奖励要求
1.学校只对由各级党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科协、省市社科优秀成果评选的科研成果,或由以上部门与其他群众团体联合评出的成果实施奖励;由各类学会、研究会、杂志社、出版社、组委会等独立或联合评选的结果不作为奖励依据。
2.市(厅)级及其以下其他类成果,只对第一完成人是我校教职工的实施奖励。
3.本项奖励的所有项目,必须是通过我校科研外事办申报的或者在我校科研外事办登记备案的项目。
(二)奖励办法
类别 |
奖励级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项) |
自 然 科 学 类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中国专利奖 国家星火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20 |
三等奖 |
10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河南省专利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省辖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奖(不包含论文奖)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2 |
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 |
一等奖 |
0.2 |
二等奖 |
0.1 |
三等奖 |
0.05 |
人文社 会科学 类 |
中国政府出版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组织评审的国家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20 |
一等奖 |
10 |
二等奖 |
5 |
三等奖 |
3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省发展研究奖、文化部项目 |
一等奖 |
3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0.5 |
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 |
参照自然科学类标准奖励 |
说明:
1.国家级奖项中,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以上奖励按全额标准奖励;我校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以上成果奖,同时个人排名前5位,按全额奖励的30%奖励;我校作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全额的10%奖励。
2.其他各类科研成果指各政府系统、行业系统、学术机构等所颁发的成果奖励,如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经团联调研课题项目,省信息技术教育研究项目,省教育厅自然、人文科学项目,非业务指导厅局立项的项目,各类国家二级学会、协会立项课题,教育部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立项课题,地市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信息技术研究规划课题,地市业务主管局委规划内项目,各类省级学会、协会课题,各地市社科联立项课题,学校课题等。
3. 市厅级局(委)校级 以我校为独立或第一申请单位只奖励主持人
(三)科研先进:先进科研工作集体和先进科研工作个人的奖励:
级别 |
先进科研工作集体 |
先进科研工作者 |
奖励 |
奖励 |
1.国家级 |
10000元 |
3000元 |
2.省部级 |
6000元 |
2000元 |
3.地市级 |
3000元 |
1000元 |
4.县处级 |
1500元 |
500元 |
第十条 对国家专利类奖励
(一)奖励要求
凡以我校为第一申请单位的职务发明,即知识产权归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所有的授权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照《专利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利正式授权后予以奖励。
(二)奖励办法
1.各种专利均可获如下奖励:
专利种类 |
奖励标准 |
发明专利 |
5000元/项 |
主持人不少于60% |
限前5名 |
实用新型专利 |
1000元/项 |
主持人不少于60% |
限前3名 |
外观设计专利 |
500元/项 |
主持人不少于60% |
限前2名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3000元/项 |
主持人不少于60% |
|
2.有教职工以第一完成人与外单位人员合作共同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标准按应奖的60%核定。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
科研外事办建立成果档案,每年11月15—25日为科研成果集中登记申报时间,逾期不再受理。上年度因客观原因漏报的教科研成果可再行申报,本年度的可一并奖励。逾期仍不申报者,视同自动放弃。
2.申报程序
(1)申报科研奖励的教职工,本人需要提出申请,填写《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审报表》,并提供著作、论文、获奖证书和立项通知、鉴定(或结项)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1份、复印件1份和扫描电子档1份,先由本人所在院系、处部门审验原件、并在奖励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2)由本院系、处部门科研负责人核实无误后连同申报材料(原件审看后当即退还)一起报送学校科研外事办进行汇总审核。
(3)科研外事办对申报科研奖励的个人材料,依据本规定,进行初审。有争议的材料提交院学术委员会终审。
第十四条 奖励程序
1.科研外事办将汇总、核算、审核认定后的科研奖励纸质材料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成果经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生效期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科研奖励办法自本办法生效后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外事办。
平顶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0-11-23